民办教育≠教育产业化 必须规范办学增公益性
发布日期:2006-04-04 07:42:52  点击次数:1146 对本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网络中心
2006年04月03日 10:51   来源:中

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3日电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组在新近出版的《求是》杂志上刊文对教育产业化问题进行了剖析。文章指出,

发展民办教育不等于教育产业化,针对出现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增强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文章指出,有人把鼓励发展民办教育等

同于教育产业化,甚至认为反对教育产业化就是反对民办教育。这种认识是不符合事实的。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与教育产业化完全是两个概念,

不能相混淆。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狭义的民办教育,不包括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因此,

从本质上说,民办教育是民间主体举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作为非营利机构的民办学校其办学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它同以

营利为目标的私营企业是有本质区别的。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仅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政府鼓励、支持和

规范民办教育的出发点与法理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允许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但这种“

合理回报”只是对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一种“奖励”措施,也是中国依据国情对国际惯例做出的变通,并非鼓励学校出资人以获得投资回报为

目的的办学行为,更不是鼓励其追求高额利润甚至暴利。虽然在广义的民办教育中存在着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或培训机构,但就整个教育体系

而言,营利性教育应在专门法规下行动,只能作为补充,不是也不可能成为主流。

  文章指出,从国际范围看,各国基本都把民办

学校定位在非营利组织的范畴,民办学校在享受非营利组织的待遇(如税收减免、政府资助等)的同时,也必须承担非营利组织的义务,如出资

办学属于捐赠,办学的利润不能分配给出资人,不得用于办学以外的其他目的等。虽然有些国家允许非营利的民办学校从事教育以外的经营活

动,但其前提是经营活动必须服务于学校的基本使命,而且必须严格与教学活动相分离,其利润的分配也受到严格的监管。国际民办教育发展

的经验表明,只有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成为广义的公共教育的组成部分。

  文

章指出,由于中国民办教育的历史不长,法制体系尚不够完善,加上教育产业化思潮的影响以及一些地方在理解和执行政策上的偏差,在民办

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行为,这些行为背离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目的,损害了学生的利益和民办学校

的社会形象。比如有些民办学校出资人或举办者利用优惠政策打“擦边球”,将学校用地、校舍变更用途甚至用于商业目的,将学校资产或资

金转移以牟取不当利益;如利用办学高收费、乱收费,聚敛资金等。

  文章强调,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增强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按照非营利组织原则健全民办学校的经营与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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