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起择校费赞助费等须缴税
发布日期:2006-01-26 14:32:05  点击次数:1047 对本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网络中心
2006-01-26 07:37:01 记者 赵 鹏

  自今年1月起

,国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税。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

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两部门明确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

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这些可以免征营业税。

而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要按规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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