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突出保障“受教育权”
发布日期:2006-12-25 08:15:46  点击次数:1169 对本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网络中心
2006年12月24日 18:29:0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2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的草案

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因此在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中增加了以上条款。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

路。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

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2006年公布的《国务

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2006年起,国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

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到2007年,这一政策将惠及中国农村地区约1.6亿中小学生,占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的80%。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草案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草案明确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

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草案在总则

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草案还提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

出检举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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