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辱骂学生将受惩 处 未成年人享有五项权利
发布日期:2006-08-25 07:24:48  点击次数:1455 对本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网络中心
2006年08月24日 05:49:54 杭州网

  针对现行法律未对未成年人享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

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

的权利。

  而参与权则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草案作出上述规定。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

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处罚

  商店可以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有望得到

改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

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草案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修订草案在“

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

,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草案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

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

”……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

受到惩处。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

严的言行。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设立专门机构



  为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需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

构。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草案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

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

  之外,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

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
【返回主页】 【关闭窗口】